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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Computer 日期:2006/5/29 上午 11:54:41
轉載於---台中社 林靜雄 Green

扶輪職務之任期(一)

1.扶輪之職務雖然由扶輪社員輪流擔任,但有其連續性。

2.各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三年,初次遴派委員任期三年者一人,任期二年者一人,任期一年者一人,以後每年遴派一人任期三年。

3.現任社長任期雖然只有一年,但為了連續性而有權任命任期三年之委員(應打破以社長為中心之觀念,而建立以扶輪社及社員為重心之觀念始符合服輪之制度及原則,各委員會之運作也是如此,才能真正發揮服輪之功能。)

扶輪職務之任期(二)

1.新社之輔導特別代表,係受該年度之地區總監委任,代表總監執行組織新社之任務,故其任期於地區總監任期屆滿時,自然終止〈箭2001年程序手冊P37〉。但總監當選人於必要時,得於就職後三十日內予以重新委任,否則其特別代表之資格自然消失。

2.扶輪的制度及原則,無論職務或實踐服務〈扶輪宗旨〉都是由下而上,且有連續性。因此,扶輪的職務及任期雖然與領導人〈包括扶輪、地區、國際扶輪〉同進退,但亦有很多例外是連任的。

3.扶輪的制度及原則是由下而上,扶輪領導人僅居於協調、溝通、聯繫及鼓勵的地位而已,扶輪領導人由社員輪流擔任,任期很短只有一年。所有的職務及實踐服務〈扶輪宗旨〉均由領導人凝集共識、凝集力量、做最切實〈用在刀口上〉、最有效、最能發揮功能的服務力量。

4.地區委員會之成立:

〈1〉依地區總監視地區內之需要而設,無固定範圍〈其功能確能發揮各扶輪社行政顧問效果為準。〉
〈2〉地區部份委員會必須有連續性,其任期為三年,如青少年活動委員會〈包括G.S.E事務〉、財務委員會〈包括D.D.F事務〉等,即將就任之總監應與總監當選人及即將卸任之總監諮商,指派可以延續三年任期之委員。
〈3〉總監應至少為每一委員會指派三名委員,其中至少一人任期三年,一人任期二年,一人任期一年,以後繼任之總監,每年至少指派一名委員任期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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