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.1.11起吸煙者違法可處2千至1萬元罰鍰
公 告 者:screw
日 期:2008/7/29 上午 11:29:27
因應煙害防制法規定將於98年1月11日全面施行,其中除擴大全面禁煙場所之設置,加強保護胎兒及禁止兒童、少年、孕婦吸煙等措施外,未來如於禁煙場所吸煙,執法人員將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2千至1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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